征期申报风险提醒: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切莫忘记进项税额转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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繁忙的征期已经开始,为了避免您因忙碌导致申报错误,小编通过编写一个小案例为您详解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涉及的相关问题,具体内容如下。
【案例】甲企业主要从事生活服务业,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生活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15%政策”。2020年6月,甲企业共计取得销售收入300万元(含税),其中取得生活服务业销售收入200万元(含税),取得其他销售收入100万元(含税)。对于取得的生活服务业销售收入200万元(含税),甲企业适用《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第五条的规定享受了免征增值税政策优惠。当月共计发生销项税额18万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进项税额共计12万元,但甲企业无法准确划分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与免税项目的金额。那么,当月甲企业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优惠后,在当期纳税申报时应注意哪些问题呢?
注意事项1.享受增值税免税优惠需要考虑进项税额转出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二十九条规定: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兼营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售额+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
注意事项2.计算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不需要进行不含税收入的换算
在计算不得抵扣进项税额时,我们就会遇到这样一个问题,取得的销售免税货物的销售收入是否需要换算成不含税收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分摊不得抵扣进项税额时免税项目销售额如何确定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7〕529号)文件规定:
纳税人在计算不得抵扣进项税额时,对其取得的销售免税货物的销售收入和经营非应税项目的营业收入额,不得进行不含税收入的换算。
因此,在本案例中,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12万元×200万元÷(200+100)万元=8万元
本月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12-8=4万元。
注意事项3.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不能计提加计抵减额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7号)第三条规定:
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应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的15%计提当期加计抵减额。按照现行规定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已按照15%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按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的,应在进项税额转出当期,相应调减加计抵减额。计算公式如下:
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15%
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上期末加计抵减额余额+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调减加计抵减额
因此,在本案例中,甲企业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15%=4*15%=0.6万元
误区提醒:
实务中,我们很容易出现的错误是未将免税收入对应的进项税额做转出处理,直接以12万元进项税额作为计算当期可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计算基数。此外,在计算不得抵扣进项税额时,将取得的销售免税货物的销售收入换算成不含税收入参与计算也是一个常见的误区。
假设在全面复工复产之后,甲企业取得了大量的增值税进项税额,而且由于部分业务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后不能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导致流失了一部分客源。经测算之后,甲企业发现享受增值税免税优惠对企业来说并不划算。那么,甲企业能否放弃享受增值税免税优惠?若可以,应注意哪些问题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二手车经销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第五条规定:
一般纳税人可以在增值税免税、减税项目执行期限内,按照纳税申报期选择实际享受该项增值税免税、减税政策的起始时间。
一般纳税人在享受增值税免税、减税政策后,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第四十八条的有关规定,要求放弃免税、减税权的,应当以书面形式提交纳税人放弃免(减)税权声明,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一般纳税人自提交备案资料的次月起,按照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
注意事项:
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免税、减税规定的,可以放弃免税、减税,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增值税。放弃免税、减税后,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免税、减税。
在本案例中,假设甲企业放弃免税优惠则应当以书面形式提交纳税人放弃免(减)税权声明,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若6月份提交备案资料,则从7月起按照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而且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免税、减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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